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想(北京)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某法务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蒙某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蒙某,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某(简称联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某向一审法院诉称:2000年11月6日,联想公司委托蒙某研发一种能嵌入手持设备中的调频收音机并实现副载波数据接收的装置,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该调频副载波接收装置的技术成果权属蒙某所有,联想公司应为蒙某保守技术秘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技术秘密。联想公司在合同项目产品化阶段的2001年12月29日,把蒙某依约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合同标的整合方案之一“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数据接收功能的PDA”,冒充所有某人和设计人身份申请了专利;2010年9月29日又以公证的方式制作伪证,企图凭空掩盖自己从未进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研发的事实真相。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合同项目,在蒙某未进行所有某让与的情形下,联想公司假冒所有某人和设计人身份申请专利,侵害了蒙某的合法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ZL(略).X号专利权归蒙某所有;2、判令联想公司向蒙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联想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与蒙某无关,是联想公司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专利权应当归联想公司所有。根据联想公司和蒙某签订的技术补充协议,项目中的技术成果权也是归属联想公司的,因此,蒙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某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蒙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7份证据:证据1是《技术合作合同》,证明合同项目技术成果归属蒙某所有;证据2是《调频副载波实验报告》,证明联想公司已经掌握合同项目技术方案;证据3是《合同标的整合方案的样机》,证明合同项目与涉案专利是共同的样机;证据4是《ZL(略).3专利说明书》,证明联想公司无偿侵占蒙某的技术成果;证据5是《项目费用付款补充协议》、《强行收缴临时出入证和5台整合样机的收条》,证明联想公司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为了无偿占有某某的技术成果;证据6是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京仲案字第X号仲裁案第二次开庭笔录,证明联想公司认可合同项目1/3研发成本为200.94万元;证据7是公证书及声明书,证明刘鹏制作伪证企图掩盖侵占蒙某技术成果的事实。此外,蒙某还补充提交了3份反驳证据:证据8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开庭笔录第5、6、9页;证据9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开庭笔录第1、4、5、8、11、12、13页;证据10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
联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9份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蒙某无关。证据1是《技术合作补充协议》;证据2是《调频副载波技术合作补充协议之“内容1”验收》;证据3是蒙某归还样机一台的收条;证据4是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证据5是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及所附5篇科技文献;证据6是x芯片结构及功能说明;证据7是中国第ZL(略).X号专利说明书;证据8是中国第ZL(略).X号专利说明书;证据9是论文《FM-SCA无线寻呼射频的单片接收》。一审庭审结束后,联想公司还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6份证据,分别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特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仲裁委员会(2007)京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特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特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的ZL(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6日,专利权人为联想公司,设计人为刘鹏、颜某、刘晓炜。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PDA),它包括PDA本体以及无线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无线接收装置由顺序连接的接收天线、高频放大器、包括锁相环电路(PLL)的混频器、中放装置、副载波滤波装置构成,其输出接PDA通信接口,PDA的控制口线接锁相环电路输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其特征在于:无线接收装置通过解码器,解码器的输出接PDA通信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其特征在于:通信接口为x接口。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其特征在于:解码器为频移键控装置。”
2000年11月6日,蒙某与联想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蒙某向联想公司转让“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接收装置”技术。其中:
第三条约定:蒙某向联想公司转让的样机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为:1、能够无线接收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的接收装置。该装置用频率合成技术实现x-108MHz全频域调谐接收,高放AGC,信号强度指示输出,电子滤波选频解码,主信道广播接收和3个副信道同时接收解码能力。2、该接收装置能够以内置方式或小型附件方式(体积与50mm×50mm×10mm相当)与联想掌上电脑有某地附接到一起(称为样机),并能正常并行工作,交互信息,互不干扰。3、数据输出接口为标准x串行输出形式。4、数据流为x,或x或更高,在能够正常收音(主观测试)的情况下误码率不大于10-5。整机灵敏度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在能够听清楚声音的情况下正常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5、提供多种天线方式:机内天线、外接天线插口和配套的符合要求的外界天线设计方案。6、功耗指标,至少2种工作方式(工作方式、待机方式),工作方式下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