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蒙某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蒙某,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某向一审法院诉称:2001年3月初,刘某接受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联想公司)指派成为实施蒙某技术成果的接口人,依照《技术合作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应用整合方案内容,共同于2001年4月初完成了把接收装置的接口端与市售产品的天玑810掌上电脑的接口端,以内置方式飞线焊接嵌入到插CF卡的空槽内,即合同标的整合方案的样机,成为后来两项专利的实物样机。刘某把自己正在实施合同项目的两个技术方案,向单位虚假汇报为自己研发的技术成果,怂恿、协同单位申请取得了两项专利,并以设计人身份骗取专利奖励和历年产品销售收益提成的奖励等不当利益。2010年9月25日,刘某以公证的方式制作内容虚假的声明书,谎称是“以公开获取的专业期刊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在此基础上自己做的部分技术研究”。刘某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在单位从未立项指派其进行研发涉案专利项目的情形下,利用实施蒙某技术成果之机,虚构其研发两项专利技术方案,假冒发明创造设计人的身份申请两项专利。其近期又在另一个技术合同纠纷案中以公证的方式伪造证据,掩盖侵害蒙某技术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据此,蒙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刘某因窃取蒙某的技术成果并假冒发明创造设计人身份所申请ZL(略).3和ZL(略).X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蒙某的技术秘密,并判令刘某赔偿蒙某经济损失1万元。
蒙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7份证据:证据1是《技术合作合同》;证据2是第ZL(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1)说明书和第ZL(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2);证据3是《调频副载波试验报告》;证据4是样机;证据5是(2008)京仲案字第X号仲裁案第二次开庭笔录;证据6是公证书以及刘某的声明书;证据7是(2011)一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谈话笔录和庭审笔录。
刘某辩称,经过求实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未窃取蒙某的技术资料,其是从网上获得的材料。
刘某一审未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的涉案专利1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6日,专利权人为联想公司,设计人为刘某、颜某、刘某炜。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PDA),它包括PDA本体以及无线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无线接收装置由顺序连接的接收天线、高频放大器、包括锁相环电路(PLL)的混某器、中放装置、副载波滤波装置构成,其输出接PDA通信接口,PDA的控制口线接锁相环电路输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其特征在于:无线接收装置通过解码器,解码器的输出接PDA通信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其特征在于:通信接口为x接口。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利用调频副载波实现无线功能的个人数字助理,其特征在于:解码器为频移键控装置。”
涉案专利1授权公告文本里的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从无线接收的信号经过高放、混某、中放、解调、解码,变为x与PDA进行通信。而其中主要原理是通过采用混某中放,把频率固定到中频为10.7M,然后进行放大,其中选台主要是通过控制PLL的数值来达到其差额为10.7M,对于自动搜索来说,可以通过反馈,然后由控制PLL的数值来达到中频稳定为10.7M,最后通过副载波滤波和解码来达到输出为x的标准输出。涉案专利1说明书载明的本实用新型调频接收电路原理图(图4)为x芯片电路图。
名称为“具有收音功能的掌上电脑”的涉案专利2的申请日为2002年6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专利权人为联想公司,设计人为刘某、刘某炜。2008年6月27日,专利权人经核准变更为联想公司和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想移动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具有收音功能的掌上电脑,包括掌上电脑,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天线、高频放大器、混某器、中频放大器、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天线、高频放大器、混某器、中频放大器和扬声器顺序连接;所述掌上电脑中数字锁相环电路的数据输出端连接混某器内本振器的控制端,所述混某器输出中频频率与幅度的立体声指示端连接所述掌上电脑中锁相环电路的数据输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收音功能的掌上电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掌上电脑与所述的混某器间还连接有时钟信号线和片选信号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收音功能的掌上电脑,其特征在于:掌上电脑CPU的外部设备使能端(DWE)与混某器部分的片选信号端(CS)连接,掌上电脑CPU的控制数据输出端(RTS)与混某器部分本振器的控制端(DIN)连接,掌上电脑CPU的输入数据端(RCD)与混某器部分的反馈数据输出端(DOUT)连接,掌上电脑CPU的同步时钟端(CTS)与混某器部分的同步时钟端(CLK)连接。”
2000年11月6日,蒙某与联想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蒙某向联想公司转让“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接收装置”技术。其中:
第三条约定:蒙某向联想公司转让的样机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为:1、能够无线接收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的接收装置。该装置用频率合成技术实现x-108MHz全频域调谐接收,高放AGC,信号强度指示输出,电子滤波选频解码,主信道广播接收和3个副信道同时接收解码能力。2、该接收装置能够以内置方式或小型附件方式(体积与50mm×50mm×10mm相当)与联想掌上电脑有机地附接到一起(称为样机),并能正常并行工作,交互信息,互不干扰。3、数据输出接口为标准x串行输出形式。4、数据流为x,或x或更高,在能够正常收音(主观测试)的情况下误码率不大于10-5。整机灵敏度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在能够听清楚声音的情况下正常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5、提供多种天线方式:机内天线、外接天线插口和配套的符合要求的外界天线设计方案。6、功耗指标,至少2种工作方式(工作方式、待机方式),工作方式下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