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省X管理局(以下简称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X,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X村。
申请人X管理局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作出并已生效的陕石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申请人杨世明:1.拆除违法建筑,对毁坏的渠堤恢复原貌;2.罚款五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5月2日申请人陕西省X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X管理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陕西省X管理局陕石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