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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X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杨X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省X管理局(以下简称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X,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X村。

申请人X管理局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作出并已生效的陕石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申请人杨世明:1.拆除违法建筑,对毁坏的渠堤恢复原貌;2.罚款五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5月2日申请人陕西省X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X管理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陕西省X管理局陕石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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