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杨陵区合金材料厂家属楼。
原告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杨陵区合金材料厂家属楼。
被告杨陵区X管理所。
法上代表人史X,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X,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兴平建筑工程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封丘县X村。
委托代理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封丘县X镇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周X与被告杨陵区X管理所、第三人周X房屋过户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周X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周X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