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于2008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廖某菽。2011年4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湖南省桂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小孩廖某菽由被告廖某抚养。因原告的家庭条件更有利于婚生小孩的成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婚生小孩廖某菽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将婚生小孩廖某菽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之婚生小孩廖某菽变更为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