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女,1965年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2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判长陈志刚
审判员孙凌
人民陪审员龙建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