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特别是近几年被告生活不检点,经常外出夜不归宿,劝说被告也不起作用,被告也没有悔改的表现,已经无法生活在一起,夫妻双方为此事多次提出过离婚,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我们双方都是一种极大的痛苦。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也没有和好的希望。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1、要某、被告离婚。2、婚生一男一女,原告要某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都不是事实,我们感情一直不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元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登记结婚。2003年正月23日,生育一女孩徐某静,2009年1月20日,生育一男孩徐某朋,现均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一段时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并导致双方分居生活,但并未彻底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某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武亚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