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被告桑xx,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本院于2012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与被告桑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桑xx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