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汩罗某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某新市X街。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略)。
申诉人汩罗某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陈某、戚某某、袁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汩罗某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6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定案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某宁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