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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制造产业基地经之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机电市场D区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万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华德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中,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长沙骏f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旭辉

审判员张定湘

代理审判员郭伏华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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