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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簇,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略)前庄X号。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常某应向张某支付借款x元,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常某自动按照(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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