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簇,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略)前庄X号。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常某应向张某支付借款x元,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常某自动按照(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