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历xx,女,1966年出生,土家族,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职员,住石门县。
被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石门县X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X号。
负责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x,男,1964出生,汉族,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职员,住石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历xx与被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历xx于2012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历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历xx承担。
审判长陈志刚
审判员孙凌
人民陪审员龙建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