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11月2日生。
原告展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展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青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某某,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00年11月初十正式结婚,婚后生育男孩牛某豪和女孩牛某瑞。被告多次怀疑我有外遇,2010年3月份被告说我有外心,他无证据诬陷我,不由分说就打我,打的我在深圳住院几天,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女孩由我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牛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于2000年12月17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牛某瑞,X年X月X日生男孩牛某豪。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牛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展某某要求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青锋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