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