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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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