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男,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社于2012年5月31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