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珠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X组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肖雄芳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