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曹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黎某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容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认识,2011年1月21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为办结婚酒之事就一直吵架,被告答应小孩出世后再补办结婚宴。2011年11月,小孩出生后,被告出尔反尔不同意补办婚礼,也不给原告家里一点彩礼。被告脾气暴躁又经常讲假话,还不懂人情世故,逢年过节也不去原告娘家。同时,被告还与一有夫之妇有染,2011年还跟随另一个女人到北京搞传销。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1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名男孩黎某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黎某与被告曹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黎某某由原告黎某抚养,原告黎某不要求被告曹某乙支付抚养费,被告曹某乙享有子女探视权;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