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蒋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许XX骗至本市X乡X村,以x元的价格卖给该村村民侯XX为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证人陈XX、王XX、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XX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蒋某某违法所得x元人民币予以追退。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所并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