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袁某甲,(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刘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袁某乙,(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袁某乙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与申请人袁某甲、刘某、袁某乙、袁某乙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与申请人袁某甲、刘某、袁某乙、袁某乙某生命权纠纷,于2011年12月9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自愿补偿申请人袁某甲、刘某、袁某乙、袁某乙某因袁某甲见意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978000元。补偿款由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二、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全额支付赔偿金后,申请人袁某甲、刘某、袁某乙、袁某乙某自愿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任何权利(含诉权),申请人袁某甲、刘某、袁某乙、袁某乙某就此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要求其他费用和承担任何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诉求;
三、袁某甲见事后处理间已由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支付的费用由申请人资兴市某某煤矿负担;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议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公平、合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