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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余海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余海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新县城关。

委托代理人:肖万柏,男河南义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系余海珠的丈夫,新县财政局工作。

原审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申请再审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余海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信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案再审过程中,经各方做大量调解工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申请再审人曾某与被申请人余海珠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再审人曾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受理费310元,由申请人曾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岩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沈继红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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