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彭某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光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