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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2012)宜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彭某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光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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