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3月26日在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康。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互不信任,感情破裂。婚姻期间购置有湘x面包车一辆,装修有位于城关镇X路面积为192.8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和摩托车一台及价值约3万元的家具。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曹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康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曹某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抵作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曹某不再支付抚养费;

三、婚姻期间购置的湘x面包车、装修的位于城关镇X路面积为192.88平方米房屋及家具归被告黄某所有;其他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承担。

四、被告黄某自愿补偿原告曹某27000元(当庭兑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凤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