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侗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某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9992.48元,剩余债权59992.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林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