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开香(彭老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谭某,男,侗族,公务员。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谭某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谭某存款人民币16635元(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诉讼费362元、执行费1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