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X号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江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伊XX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XX公某诉被告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伊XX自愿偿还原告XX公某电信使用费468元,此款限被告伊XX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XX公某支付;
二、原告XX公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