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河南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河南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0年9月2日被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河南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2010年12月27日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李某、郑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青峰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马杰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高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