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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

被告王XX,男。

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诉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后,未尽丈夫、父亲之责,自2009年9月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完全无家庭责任感,再三触犯法律,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AA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王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于2006年7月认识,2008年3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AA。婚后不久,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现被告王XX因涉嫌盗窃罪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AA由原告陈XX抚养,被告王XX从2012年8月起至小孩成年时止每月1-1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800元,抚养费支付方式:抚养费汇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略);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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