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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6日下午3时某,被告人时某某趁被害人时××家中无人之际,到其家中,在其卧室床上褥子下面,窃取现金4000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2010年5月20日上午10时某,实行人时某某趁被害人时某×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将时某亮卧室柜子桥撬开,窃取现金x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时××、时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立功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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