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研某。
法定代表人李XX,所长。
被告XX组。
负责人邵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研某诉被告X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组及邵XX在银行的存款2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