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峰,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小区海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3年4月7日受理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诉被告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以已与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胡雪莹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