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X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天源印刷厂与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某国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