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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与毛某乙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毛某村第五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乙。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X街道办事处毛某村X组。

毛某甲与毛某乙及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X街道办事处毛某村X组(以下简称毛某五组)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5年2月6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某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俊峰,被申请人毛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飞、盛敬峰,原审第三人毛某五组委托代理人苗风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秦一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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