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乙。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X街道办事处毛某村X组。
毛某甲与毛某乙及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X街道办事处毛某村X组(以下简称毛某五组)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5年2月6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某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俊峰,被申请人毛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飞、盛敬峰,原审第三人毛某五组委托代理人苗风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秦一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