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x、谢某:
本院在执行安某定与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由你们将安x所有的位于岳阳市X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125.85平米的(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x号)的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x。
(2)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