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务农,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XX,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务农,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XX,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连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85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薛x银,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薛x波,两个孩子均已成年且在外务工。被告现无尚存嫁妆,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薛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原告薛某一次性补偿被告侯某人民币60000.00元(当庭兑现)。
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连成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