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晟,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直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明、王某乙,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王某甲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上诉人王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交纳x元,但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瞿武贵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游玉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