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8男3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在2012年5月20日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女儿赵某到外地打工,该案又系执行子女抚养问题,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