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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同,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1年9月14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邝光荣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志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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