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邹某与蔡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邹某。

被执行人蔡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在三天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蔡XX银行存款2250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国U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