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50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5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社理事长。
上诉人高某、肖某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于2011年9月16日、肖某(原审判决公告送达)于2011年11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两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高某、肖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肖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