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原告杨x
被告施x
被告施x
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杨x与被告施x、施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7元,由原告周x、杨x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