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国际包装印刷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国际包装印刷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国际包装印刷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国际包装印刷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83元,该款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于2010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主文第一条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到期的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3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7元,由被告自愿承担,该款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