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农村居民,湖南省泸溪县X镇F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张B,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湖南省泸溪县X镇G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谭C,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湖南省泸溪县X镇F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张B、谭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滕晓卫
审判员满亚平
人民陪审员唐序茗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志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