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庆炜,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隆(烟台)迪威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40岁,该公司音像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46岁,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今隆(烟台)迪威迪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音像出版社、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5元,由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67.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