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颍微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颍微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记载票号GA/x,票面金额50万元,出票人河南飞达纸业有限公司,出票行许昌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在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式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临颍微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