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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祁东县人。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xxx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唐建平

审判员柏子仁

人民陪审员董珍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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