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0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6日安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安易(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以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某某、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廖奇志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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