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湘宁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乙在取保候审中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邓某成
审判员张运生
审判员欧阳运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