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日21日被行政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同事到被害人李××家维修暖气,双方因暖气维修问题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高某某用拳致李××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撕打而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佳丽
审判员王锡忠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