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同居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接收大量彩礼,给其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退还彩礼款2万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经原告找人多次接其不回,自2010年4月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退还彩礼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村委证明、证人王某某与高某某出庭证词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差异,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经原告找人接其不回,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疏远和淡化了夫妻感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2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