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x,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x、xxx劳务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建平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